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董事会十届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十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司法》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未
有被证券监管部门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解除的情况存在;其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具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他们的其
他兼职不会影响其履行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定,同意董事会对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马钧、王玉、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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