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获悉,海淀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乘客状告网约车司机的案件。年近80岁的张老太和家人乘坐网约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要求张老太及家人下车、转移到安全地带等候,随后张老太在翻越高速路护栏时摔伤。事后,张老太将网约车公司和司机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张老太的诉求。
老人下车后发生意外,网约车司机被告上法庭
(相关资料图)
原告张老太诉称,自己和女儿、女婿乘坐网约车前往公园游玩,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因交通事故停止行驶,司机王先生要求他们下车,转移到高速护栏以外的安全地带。她听从王先生的要求,往护栏外转移,过程中摔伤,网约车公司和王先生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
被告网约车公司辩称,王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避免二次事故,王先生让乘客下车在路边等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张老太在翻越护栏时受伤,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公司不存在过错,该摔伤后果与交通事故之间也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张老太的损失不可归责于公司。
被告王先生辩称,因不可抗力导致了交通事故,自己无责。他让张老太离开车辆去缓冲地带,没有说翻越护栏。后来张老太自行翻越1.2米高的护栏时受伤,他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老人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先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车上乘客明确发出了通过翻越高速路护栏的方式转移至安全地带的指示。
其次,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翻越高速路护栏并非从事故发生地点转移至安全地带的唯一和最优选择。而且,根据张老太的年龄特点,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的护栏高度,可以判断,张老太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自行翻越高速路护栏的行为的确具有较高危险性。所以,即便张老太从王先生的指示中可以合理推断出需要翻越护栏的内容,但其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该行为本身所包含的危险性以及自身能力有合理认识,从而作出合理的行为判断。但她最终仍决定独自翻越护栏,并在过程中受伤,所以后果应由张老太自行承担。
最后,从王先生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内容来看,王先生系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得已将车辆临时停放在高速路上,并非主观故意终止订单行程,并将乘客置于危险境地。所以,无论王先生对于当天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大小,他将车辆临时停放在高速路上的行为与张老太自行翻越护栏摔伤的后果之间,都很难认定为有法律上的直接必然因果联系。
宣判后,张老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自己行为,自己责任
法官认为,本案中,王先生的做法不仅符合交通安全常识,也不违背社会公众对于处理该类事件的通识性判断。
而张老太自行翻越高速公路护栏的行为,不仅远超出了王先生合理注意义务之界限,也完全属于王先生不可预见且不能控制的突发事件。若对此突发事件,要求王先生给予注意甚至是提前预知,从而对乘客安全转移的过程给予全面照护、充分指导,那么不仅有悖公允,也有可能会延误交通事故处理进程,从而导致次生事故的发生,引发新的损害后果。
更何况,翻越高速公路护栏本身就是一种违反规则、不被倡导甚至应予禁止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仅看到张老太受伤的事实,就直接推导出王先生必然存在过错或过失,从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仅有违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也不利于“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公民意识的培养。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彭冲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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