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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新闻见习记者 杨怡林 上海报道
8月20日,一辆从安徽来安县开往林场站的城际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造成乘客2死5伤。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称,经初步调查,起火原因为一乘客携带的锂电池电瓶自燃造成。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认为,携带电池者可能承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南京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发布的情况通报显示,2023年8月20日11时42分许,涉事城际公交车(皖M03799D)起火,12时许,现场明火被扑灭。火灾造成乘客2人死亡,另有5人局部烫伤,已送医诊治,均无生命危险。
8月20日,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海报新闻记者,电瓶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带入公共交通工具的易爆物品,违反国家关于易爆物品的法规禁令带电瓶上公交车导致重大事故,可能承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付建表示,公交公司也应当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对违禁物品未能及时审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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