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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评论员子房先生认为,对于人脸识别技术,虽然已有一些相关政策规定,但出台专门的应用安全管理规定、为人脸识别技术划定更准确的航道,依然必要且及时。
俗话说得好,树要皮,人要脸。咱们这张“脸”,不能谁叫刷就刷,更不能谁想用就用。
听着这些话真让人解气,实际情况却叫人叹气。去购物,有的商家悄悄对人脸信息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以便实现精准营销;进小区,有的物业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使用App,有的服务商甚至强制将录入人脸信息作为提供服务的前置条件……当“互联网+”重新界定生活方式,用户除了选择不断让渡隐私权、在使用权面前低头,还可以说“不”吗?
当然可以。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国家网信办近日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纵观征求意见稿,不少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都有回应。比如,所谓“千金难买我乐意”,实现“放心刷脸”,就是要确保人们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时候是自愿的,并且是知道自己的脸正在被识别的。为此,征求意见稿要求,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个人自愿选择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应当确保个人充分知情并在个人主动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可以说,只有将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作为隐私权保护的前提,大面积的侵权行为才有可能被避免。
侵权预防很重要,避免谈“刷脸”色变,防范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也不可少。比如,征求意见稿提出,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这再次说明,人脸识别技术不是一个“筐”,不能啥都往里装。技术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正基于此,征求意见稿对信息存储也做出了相应规定,除法定条件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不得保存人脸原始图像、图片、视频,经过匿名化处理的人脸信息除外。
应当看到,对于人脸识别技术,虽然已有一些相关政策规定,但出台专门的应用安全管理规定、为人脸识别技术划定更准确的航道,依然必要且及时。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就肯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相关新闻报道中公布了提出反馈意见的途径和方式,无论业内企业还是每位公民,都可以按照规定发表真知灼见。
当然,社会是流动的,技术是常新的,法律终究存在滞后性,不可能包打天下。法律之外还有道德,道德之外还有人心。一些高科技企业在市场诱惑和科技伦理之间更倾向于前者,总是试图快速地将新技术推向应用。但技术本身是中性的,究竟用向何处、怎么使用,完全取决于人。技术进步的浪潮无法阻挡,“理性的自负”难以避免,数字化的发展无远弗届,或许我们最担心的不是机器像人一样思考,而是人像机器一样思考。
下一代人总比我们聪明,总会找到更好的方法。至于跟“脸”较真儿这件事,当下才刚刚开始。(中国经济网评论员 子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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