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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的区别在于:就目的而言,撤销要约是消灭要约的效力;撤回要约是为了防止要约生效。
2、在时间上,要约的取消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
3、如果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相当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4、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5、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6、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通过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方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7、(二)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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